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
第三条 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应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报销。
第四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实行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对口接待。
(一)公务接待应有联系公函或经校方邀请,相关部门登记后予以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公务接待前各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公务接待活动所产生的财务开支,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报销审批权限参照学校财务报销办法执行。接待费包括餐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等。
(三)校级公务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负责接待安排,接待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开支。各单位公务接待由对口的单位负责接待安排,在各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外事公务接待活动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务接待规定及标准
(一)住宿
1.凡因公务来校的来宾,原则上在学校签订协议的定点酒店安排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国内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除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等人员外,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宾住宿、交通等费用。确因工作需要,需酌情减免住宿费用的,须经校领导同意,按接待标准结算。
(二)用餐
1.凡因公务来校的来宾,原则安排在校内食堂就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接待餐应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校内接待用餐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如确因学校工作发展需要在校外安排接待餐,由各单位自主申请,报请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安排。
2.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确需安排桌餐的,应严格按标准用餐。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参照重庆市相关标准及市教委接待标准执行,按工作餐原则上不超过50元/人·餐,桌餐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人·餐的标准执行。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来宾餐费。
(三)其他
1.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不得在机场、车站等校外组织迎送活动。校级公务接待的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安排。
2.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可向来宾赠送反映学校情况的画册、刊物和相关宣传品,但应做好登记。
3.公务接待过程中,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应提供公函或相关证明(含考察函、邀请函、会议通知或活动议程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及正规票据等报销凭证。
第八条 由学校餐厅或食堂内转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费用时,须按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凭据,并提供经办人确认的原始签单。
第九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纳入问责范围。公务接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的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科研合同产生的公务接待,如在科研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之前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