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社会服务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数量: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社会服务

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创收活动、充分调动学校校内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按照“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绩效工资分配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经费一方面是指创收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也包含通过有效工作,为学校节约成本的节约支出经费。创收活动是指学校各部门、教学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之外,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有偿的各类教育培训、对外服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其它收益活动。

第三条 创收部门创收及创收收入的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尤其是收费管理规定和收入分配政策。各创收部门创收经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核定标准收费,符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范围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收费。

第四条 学校所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经学校同意,以学校资产开展创收和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如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创收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创收经费的认定和账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统一对学校及各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收费流程

第六条 所有创收项目由学校统一审批。各部门、教学单位在开展创收活动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收项目立项申请表》,将创收活动内容、收费依据与标准、经费支出计划、合作协议等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经人事处、纪委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汇审,报学校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社会培训类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汇审,报学校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创收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比例分成、规范使用”的办法。创收经费实行单独立项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创收经费的唯一收取和支出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截留、转移收入,不得坐支、挪用和私分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小金库”现象。否则,一经发现,以违反财经纪律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九条 凡各部门创收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分配

第十条 学校参与部门创收收入分成。社会培训类收入:学校和部门按总收入的二、八比例分成;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类收入:学校和部门按总收入的五、五比例分成。社会培训类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类收入在部门分成收入扣除运行成本后的结余转入部门发展基金。节约支出经费奖励:以当年学校核定的目标成本与年度实际运行成本的差额作为当年计提节约支出奖励的基数,按一定比率计提部门发展基金。节支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之内的部分按30%计提部门发展基金,节支额在100200万元(含200万)之间的部分按20%计提部门发展基金,节支额超过200万以上的部分按10%计提部门发展基金。部门发展基金的40%可用于职工分配,年度人均分配不超过5000(社会服务创收奖励除外)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开展社会培训收入按学校《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1749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费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工业职院发〔2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创收经费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学生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违规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创收经费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度至少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创收资金的管理,对各项收费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部门创收活动要主动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纪委办将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收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