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是申诉处理机关。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复查学生申诉事项,并向学校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提起申诉的期限以及方式。学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
第九条 学生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诉书须阐明下列内容,同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申诉条件且申诉材料齐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视为正式收到申诉之日。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申诉材料的;
(三)撤回申诉或者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进行复查。对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请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学校审查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申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被处分学生有权申请继续留在学校,是否准许,由学校或者专门会议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起申诉而加重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学校作出申诉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原则处理申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调查。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如果相关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为7人及以上,且为单数。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的;
(2)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的;
(3)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通过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有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有关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并出具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内容包括学生、学校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申诉日期,并由学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名;
(二)学校出具的复查决定书或者学生曾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证据;
(三)学校出具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及时执行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并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申诉处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作出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送达相关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23年11月1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