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申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全职在岗的教职工。本办法所称申诉程序,亦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复核程序。
第三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申诉事项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四条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五条 教职工对学校校属各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先向原作出决定的校属单位申请复查,由原作出决定的校属单位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对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的,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对学校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
规定》向重庆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的时效期间自教职工收到学校申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政处分、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申诉人进行阻拦、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调查,并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人数由单数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校党委书记
副主任:分管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
委 员:校工会、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保卫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的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提名。职能部门负责人出现调整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相应调整。
具体申诉事项的调查可以邀请校外法律、人事等领域专家参加。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调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其他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申诉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一)审查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事项工作的调查组,调查组人员原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构成,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意见报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三)向申诉人和原经办校属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办理申诉事项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五)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和调查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六)办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申诉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对其本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失公允的;
(二)认为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称或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薪酬等方面作出的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已获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诉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向学校校纪检监察室、信访等部门反映或申诉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同一事项的申诉,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对已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再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应在收到校属各部门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导致逾期的,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向学校申诉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附件: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及处理(处分)或复查处理决定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处分)或复查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材料通过当面递交的方式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必须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要求准确表达申诉请求,字迹清楚工整。
第十五条 申诉申请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诉人因出国出境、重病住院、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本人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本校正式教职工或由近亲属或监护人代
理申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及处理(处分)或复查处理决定书申请书》的申请部分须申诉人本人签名,但丧 失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可由代理申诉人 签名。
第十六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据本办 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在调查结束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组织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具有与申诉处理决定同等的效力。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受理、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一)是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该申诉事项所涉校属单位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
(四)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主要领导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原经办校属单位,同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
(二)申诉工作办公室接到教职工申诉材料后,组建不少于三人的调查组并报请申诉处理委员批准,协助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申诉对象和校属相关单位及人员了解情况,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积极配合调查组认真调查核实,将调查组形成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
研究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
处理委员会应将终结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原经办校属单位。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申诉工作办公室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调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应为单数,且人数不得少于 3 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经过评议和表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五)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属于专业领域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先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提供评议意见,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原经办校属单位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运用听证程序。申诉处理委员会就申诉事项进行裁决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和原经办校属单位前,不得公开处理决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事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七条 调查、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形成相关报告。
第五章 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从受理申诉之日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对教职工申诉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或复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结论;
(二)原处理(处分)或复查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严重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5.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
书(附件: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及处理(处分)
或复查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规章制度;
(四)申诉处理决定;
(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主要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申诉人申诉事项处理的最终裁决。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双方,即发生效力,申诉双方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相关校属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起的 30 日内,执行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学校给予有关校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该申诉事项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处理的事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数和天数,标明“ 内”的均包括本数。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天数自动顺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中关于申诉和复核的内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及处理(处分)或复查处理决定书
附件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申诉
申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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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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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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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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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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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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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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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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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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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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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办校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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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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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邮寄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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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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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及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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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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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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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分)或复查处理决定 |
申诉处理委 员会认定的 事实、理由 及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政 策、学校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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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处理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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