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生和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复查学生申诉事项,并向学校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申诉事项的复查可以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领域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成员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抽取。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
第六条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文件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申诉期限及方式。学生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口头申诉需书面记录,申诉期限最长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自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诉期限继续计算。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是申诉处理机关。
第十条 学生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诉书须阐明下列内容,同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视为正式收到申诉之日。
学生补正材料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审核。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诉条件且申诉材料齐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申诉材料的;
(三)撤回申诉或者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回避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的;
(2)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的;
(3)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5)学生或原处理部门申请回避的,需在得知回避事由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至委员会办公室,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并商定替补人员。
第三节 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查明申诉案件的事实,全面审查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和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从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2名以上委员作为申诉案件的调查人员,具体负责申诉案件的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如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申诉案件的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调查人员应认真听取申诉人、申诉人代理人的申诉意见。调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记载申诉人、申诉人代理人的申诉意见,并将记录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应就申诉提出的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证据,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调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第四节 做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条 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并出具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复查学生申诉事项,并向学校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经学生申请,学校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认为必要的,原处理或者处分可以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起申诉而加重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学校作出申诉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或者施加任何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通过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有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有关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五节 送达、撤回申诉与救济
第二十九条 送达相关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拒收相关文书,则视为已送达。申诉人所在学院应当积极协助送达。
第三十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书面材料后,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案件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诉书、会议记录、送达凭证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档案借阅需经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内容包括学生、学校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申诉日期,并由学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名;
(二)学校出具的复查决定书或者学生曾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证据;
(三)学校出具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及时执行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并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申诉处理机关。学校应在申诉处理决定执行后10日内向学生书面告知执行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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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