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学校领导名章及签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纪委印章、团委印章、工会印章及电子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申报材料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件或材料等。
第四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印章授权管理
(一)学校党委印章和党委书记签名章由党委书记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学校团委印章由党委书记授权团委负责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工会印章由党委书记授权工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四)学校财务专用章由校长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五)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授权纪检监察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六)学校公章(含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校长签名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七)教学、科研等业务归口部门使用学校印章时,需各相关部门提交至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办理;同一类项目,由业务归口部门一次性统一提交办理;
(八)校属各单位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须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党务、工会、团委以及其他群团组织等印章经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后配置或更换印章;行政部门印章或校属单位印章经校长批准同意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九)印章刻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由党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校属各单位印章由各单位管理使用,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使用制度,并安排印章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的所有印章(含各校属单位),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转移印章管理责任人;
(二)由于印章磨损而更换印章,仍需在党政办公室登记、留样;
(三)学校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销毁;
(四)严禁印章管理责任人将印章转借他人;
(五)印章丢失时,印章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党政办公室书面报告,党政办公室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六)学校决定需要停用的印章,由学校同意后通知相关校属单位,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七)校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学校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造成学校不良影响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印章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学校所有印章由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授权指定印章管理责任人,并遵守本条以下规定:
(一)印章管理责任人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加锁保存,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管理责任人因事、因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管理责任人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三)印章管理责任人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管理责任人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责任人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管理责任人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印章管理责任人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五)印章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学校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印章管理责任人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管理责任人离职时,须办理所负责的印章、印章使用登记簿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校领导签名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后,方可带出,且全程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 各类公章的使用审批规定
(一)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领导签名章,应当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1.备案事项用印程序。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校级印章、校领导名章和签名章事项,如毕业证、学生证、各类证明等,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备案,用印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2.一般事项用印程序。各二级单位一般日常事务,由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专题研究事项用印程序。凡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且无需提交党委会、办公会审议的事项,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重大事项用印程序。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如“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涉及经费的合作办学事项等,经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主要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5.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规定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1.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程序,方可到印章管理责任人处用印;
2.用印的合同上应当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后,方可用印;
3.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4.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
1.党政办公室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领导签名章,需经领导本人审批同意后使用;
2.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银行票据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3.学校领导签名章,需经领导本人审批同意后使用;毕业证书使用校长签名章,按上述毕业证书用印规定使用;
4.学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
第九条 涉及法律事务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禁止在手写文件上加盖学校印章,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由相关单位作出相关规定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各单位须设立用章登记台账,由各单位印章保管责任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网上签批流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19〕22号)同时废止。